轮胎有质保期吗?质保期是从轮胎出售日期算,还是从轮胎生产日期开始算呢?
一般轮胎店提供的质保期都是1年,这个时间是以轮胎出售日期开始算的。而轮胎生产出来以后一直没有出售和使用,存放条件良好的话,轮胎厂家都会提供3年左右的质保期。轮胎生产日期都会在轮胎的侧面可以找到,一般是四位数字组成,前面两位数表示轮胎的出厂周数,后面两位代表轮胎的出厂年份。存放时间过长或者已经出现老化的轮胎,就不建议购买使用了。
什么是质保“过期”的轮胎
13年3月底,28个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对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开展了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大型调查。调查发现:市场上排名靠前的企业,不仅质保期长短不一,不少轮胎的质保和理赔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最短三年,最长5年。也就是说,如果库存时间短,则消费者享受到的质保期限长;反之,如果轮胎库存时间长,则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质保期就会相应被缩短。当一条库存两年多的轮胎被消费者买走,消费者几乎没法享受质保期内的各种理赔权利。
“国标”规定:
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SB/T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同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汽车三包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质量问题赔偿:用“使用不当”作挡箭牌
在实际使用中,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总是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目前大部分轮胎企业对非质量问题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轮胎生产企业开始采取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如锦湖12年推出VIP产品保障服务和特别保障服务:对于指定轮胎因道路问题导致的损伤以及因撞击导致的轮胎鼓包予以有条件的免费更换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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